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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行业者,在怀孕期间,公司强制要求化妆,不然就扣除每个月公司发的形象补贴,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22-11-12 2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取证诉讼处理
  • 根据2016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特别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移交公安部门,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
    (二)经营未取得化妆品注册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三)经营未经备案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四)经营含禁用原料、未经审查批准的新原料的化妆品的;
    (五)经营假冒化妆品、伪造产地的化妆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证的化妆品的;
    (六)擅自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
    (七)自行配制或者分装化妆品的;有前款七项情形的,没收用于违法配制或者分装的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和设备。
  •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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