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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各出资10万元在6月经工商登记批准成立东莞某厂,合伙企业,后来该厂欠下巨额且两人意见不合签订了退股协议,B就退出了该厂,,再后来C和A签订了协议书,称C成为合伙人,B退伙和C入伙都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各自均已实际履行,请问,C的做法有什么不妥

合伙企业 2022-11-13 07:3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合伙公司退股需要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结算,若是有未了结事物的,应在了结之后结算。但是不是清算,合伙企做出解散决议后才能进行清算,清算之后企业只能注销,而不能继续经营。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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