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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现在离职怎么不能提取

劳动纠纷 2022-11-13 09: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东莞单纯地离职是不能够全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因为还有进入下一个单位继续缴纳公积金的可能。但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离休、退休;出境定居的可以全部取出。


    法律依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

    发生下列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之一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三)离休、退休。

    (四)出境定居。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离休、退休;出境定居的可以全部取出。在东莞单纯地离职因为有继续缴纳公积金的可能所以是不能够全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法律依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
    发生下列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之一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三)离休、退休。
    (四)出境定居。

  •   广州离职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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