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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了工作方便,将部分工作相关的资料通过公司邮箱转个人邮箱,这个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吗

知识产权 2022-11-13 15: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是侵权行为。自然人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 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违法行为包括:
    1、员工违反竞业协议或保密协议,向他人提供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
    2、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商业秘密被泄露后,进行法律保护的方式为:有仲裁协议的,则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申请仲裁。劳动者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则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涉嫌犯罪的,报警或起诉。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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