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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要具备哪些条件

公司成立 2022-11-13 1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条件是:
    (一)具有特定的名称;
    (二)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注册资本,且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其他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条件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 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条件包括:
    (一)具有特定的名称;
    (二)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注册资本,且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其他法定条件。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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