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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妻子个人贷款,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电话确认过,而且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后离婚,离婚时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承诺无共同债务,丈夫还需要对这笔贷款承担责任吗

离婚 2022-11-14 1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夫妻共有债务,一方婚前的债务,如果借得钱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属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的责任。
  •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能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各自的清偿份额。
    对于清偿比例不能达成合意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您好,关于夫妻债务的承担,按照您的描述,双方如果打算是诉讼离婚的话,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承担,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按照您的描述,借的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话,应该有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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