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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冒名侵权都有什么特征

损害赔偿 2022-11-14 1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特征如下:目的上具有盈利性,冒名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利;行为上有隐蔽性,在文字作品上签署他人的真名或笔名,以达到以假乱真、鱼目混珠的目的;侵权对象的特定性,一般侵犯的都是知名作家的或热销作家的著作权;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形式上的正式性,一般消费者往往非法区分。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文字类作品如果行为人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文字作品;或者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文字作品上署名;或者剽窃他人文字作品的,算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等。
  • 文字类作品算侵权的方式:行为人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事实了发表他人文字作品;或者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文字作品上署名;或者剽窃他人文字作品的,造成著作权人损失的,即可算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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