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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不还,是否可以追加股东?

债权债务 2022-11-14 14: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股东借款,一般不能追加公司为被告。股东与公司是相对独立的个体,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民事责任,由其自己承担。但如果是以公司名义订立的,构成表见代理的,则可以追加公司为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公司败诉欠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实践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公司名下的资产往往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那么追加被执行企业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是申请执行人通常都会采取的手段之一。
    但是公司法既然明确了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界限,为了防止申请执行人滥用权力,损害股东的正当利益,因此限制了追加股东责任的范围,如:抽逃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未按照规定依法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等,都可以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起诉该公司股东时不可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该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款,那么在一般情形下可以起诉该公司和股东。具体是否可以追加公司为被告,应视具体情形并结合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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