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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到BXX取款,存款数额为2000元,但XX的储蓄员张X付款时以20000元作了支付,XX所签字的凭条上也是记载的2000元。后XX核对账目,发现现金少了18000元,经复查发现是张X在办理XX的取款业务时出的问题。遂向法院起诉XX,要求XX返还18000元。诉讼中,XX否认自己多取了钱。为证明该问题,XX提供了监控录像,内容为:XX确实在某一时间点办理取钱事项;张X将捆成沓的两沓钱递给了XX。经过对录像的鉴定,认为该录像没有经过剪接,且成沓的钱的面值为100元,但无法确定具体有多少张。XX在诉讼中又提出XX有一个不成文的工作惯例,就是只有100张人民币才能捆成一沓。问:·1.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2.关于XX是否取得了18000元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3.本案中XX提供的录像能否作为案件的证据?原因是什么?·4.XX提供的证据,在理论上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5,XX提出的工作惯例,在诉讼中具有什么样的属性

综合法律 2022-11-14 15: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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