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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货车在深圳占道经营摆摊怎么处罚

行政诉讼 2022-11-14 16: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摆摊占道经营的处罚标准是,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摆摊占道经营的,责令摊贩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对占道摆摊经营的人的处罚标准是: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摆摊占道经营的,责令摊贩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可以处以罚款。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关于占道经营处罚标准和执法依据,在国家层面尚没有具体的标准。执法依据主要是依据各地市的城市(镇)的市容市政管理条例或规定执行。  《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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