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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月租收费停车场停车,地面上的铁片把轮胎炸爆了,停车场不给我修复也不赔付我是合法的吗?

损害赔偿 2022-11-14 16: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收费停车车辆被损坏有赔偿。从法律上说,停车场因收取了车主停车的费用,所以双方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的合同关系,只要在停车场发生当事人车辆被划伤,或者高空坠物砸伤车辆等问题,停车场就需基于保管合同对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车主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与物业公司形成的是有偿保管的法律关系,此时作为汽车保管人,负有对天气变化的预报义务,损害的预见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采取必要、合理的排险、抢险和事后补救措施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疏于防范,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或者管理义务,导致车辆受损,物业公司应该对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按照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物业公司应该对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主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与物业公司形成的是有偿保管的法律关系,此时作为汽车保管人,负有对天气变化的预报义务,损害的预见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采取必要、合理的排险、抢险和事后补救措施的义务。


    法律依据:

    按照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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