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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怎么办理捐献遗体

综合法律 2022-11-14 1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法典规定有权决定捐献遗体器官的人如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遗体器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的,应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2、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家属可以决定遗体捐献。法律规定,如果自然人在生前没有表示拒绝遗体捐献的,在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将死亡自然人的遗体进行捐献,其家属在决定捐献遗体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遗体捐献是没有补偿金的,更不提多少。遗体捐献是一种无偿行为,不过可以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颁发捐献证书,如果有困难的捐献者家庭,可以用人体器官捐献基金,给予救助。全国各地对遗体捐献的规定不一。

    法律依据: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者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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