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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工地施工有时间上的规定吗?

建筑工程 2022-11-15 04: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一般是以定额确定,分为日历工期与实际工期。日历工期以开工到竣工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实际工期以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计算。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 施工工期计算公式:
    (一)日历工期以开工到竣工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
    (二)实际工期以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计算。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 施工有效期即为合同的工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要在期满前向县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二次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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