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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有什么意义

综合法律 2022-11-15 0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事不再理原则指的是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再进行受理,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应当对其重复进行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般指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二次以上的处罚。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如下: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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