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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派出所扣押我的物品一直没有还给我合法吗?

行政诉讼 2022-11-16 0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扣押是公安机关为了防止案件的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 公安机关对扣押物品应这样进行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 对扣押的物品的保管、处理、退还方式: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分子被扣押的一切与违法所得和犯罪相关的物品,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及时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并予以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一十四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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