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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一家公司,合同约定有3000元的绩效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他们的理由是绩效是按照排名发放,排名不在前50%的绩效工资为0。首先这个规定很不合理,其次这个规章制度也没有写在劳动合同里。所以我认为他们克扣了工资。这种情况可以劳动仲裁吗?

劳动纠纷 2022-11-16 08: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不合理,无故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用人单位已依法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扣除工资的要求标准并已率先进行公开公示告知员工可视作合理,所扣工资必须少于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公司克扣绩效工资,那么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赔偿的。公司加强绩效考核无可厚非。如果员工不胜任工作,可以在培训以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但是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绩效工资不可以随便扣。工资的组成包括工资、薪金、加薪、绩效、劳动分红及各类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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