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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要怎么认定

离婚 2022-11-16 0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财产的转移认定:
    1、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5、短时间内有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进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转移财产的认定:
    1、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赠与或买卖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
    2、转移共同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转帐到他人名下;
    3、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赠他人;
    4、变卖夫妻共同资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 转移财产通过以下方式是合法的:遗产继承、赠与财务、经济往来等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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