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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完毕,债务人名下有一套别人自建的房屋,请问此房能执行吗?(此房属于私下买卖)

综合法律 2022-11-16 1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名下一套房法院是可以执行的。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而是,如果法院认定该套房屋超出必需生活标准的话,在保障其生活标准后依然可予以执行。
    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 一般来说是可以执行的。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而是,如果法院认定该套房屋超出必需生活标准的话,在保障其生活标准后依然可予以执行。 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的规定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 对于共有产权房,我国人民法院是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作为债务人的共有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则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可以强制执行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其共有产权房,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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