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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对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什么,有哪些法律风险

公司成立 2022-11-16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成为隐名股东具有如下法律风险:
    1、若双方未订立书面代持协议的,则对于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事实难以举证;
    2、一旦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隐名股东将不享有一般的股东权利,极有可能造成损失;
    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其他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 隐名股东风险有:
    1、代持协议虽然可以依法生效,但隐民股东不具备股东身份,无法直接主张股权;
    2、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一般可根据代持协议由隐名股东承担责任;
    3、隐名股东的其他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代持股协议的风险有,若是隐名股东未足额出资,名义股东应当补足。两股东之间存在代替持股法律关系可以用代持股协议来证明。隐名股东的权益有投资权益的归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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