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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合同纠纷 2022-11-16 1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出卖人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的许可证明;买卖双方是否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合同的内容、形式是否合法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注意:
    1、注意开发商是否具有相关的手续,例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2、注意房屋质量、面积等合同条款是否与实际一致;
    3、关于过户登记、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方面是否约定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房地产买卖契约就是指房屋买卖签订的一种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交易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证明材料。需要将当事人的姓名及住所、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都写全的材料。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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