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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签字处签的是公司法人代表。其他都没问题,就是乙方盖章处盖成了项目部章(应盖公司公章)能否将项目部章划掉,在旁边补上公司公章。?谢谢

合同纠纷 2019-01-09 14: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行贿、串标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形法》)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等职 务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为法人代表必然具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身份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如果被被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 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结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对方当事人未盖章的,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信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必要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与之相联系的问题是,当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先盖章,后盖章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该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2)民二提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第一条:应认定先盖章一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即应认定该补充协议有效
  •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属于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但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amp;lt;合同法)第16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门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承揽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不能是公民,建设人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建人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资格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大型的不动产项目,即基本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规模大和技术要求高等特点。  
    (3)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虽然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由于其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其订立具有较严格的程序。  
    (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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