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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孩子离婚需要哪些手续及材料

离婚 2022-11-16 15: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孩子离婚需要准备以下证件:
    1、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
    2、身份证、户口簿;
    3、有孩子的,还应当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4、离婚协议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有孩子离婚需要准备以下证件:
    1、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
    2、身份证、户口簿;
    3、有孩子的,还应当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4、离婚协议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孩子离婚需要的手续及材料为:

    1、双方当事人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出具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记载着孩子抚养权等事项内容的离婚协议书;

    3、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并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4、审核通过予以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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