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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为什么只加计扣除5%?

股权转让 2022-11-16 1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住宅土地增值税依照转让后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金额后的增值额征收,增值额×适用税率=(收入-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需要征收。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而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序号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下列情形依法免征土地增值税:建造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转让旧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的;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个人互换住房的;开发商房产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投资主体存续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权属转移的。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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