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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在公路上堆放垃圾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共道路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 2022-11-16 21: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道路管理者负赔偿责任的情形: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对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行为或事故,尽到清理、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的责任划分为:如果是因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造成的,由行为人担责。但如果公共道路的管理人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划分如下:如果是因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造成的,由行为人担责。如果公共道路的管理人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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