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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给搞丢了?

公司税务 2022-11-17 1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办法是:第一步,于发现丢失当日,遗失人应当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第二步,登报声明作废。第三步,根据开具罚单或行政处罚意见书进行复印,并提交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增值税票丢失首先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填写报告表,登报。资料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予以补办,不通过的,应当对资料进行补正,之后再次提交审核。增值税票应当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增值税发票丢失不用被处以罚款,可以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主管机关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上均有相关信息可以查询,并且该信息至少保留五年以上。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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