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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享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维权 2022-11-17 11: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享有权利如下:对于产品质量的建议有建议权、对于产品质量信息有查询权、对于产品安全有产品安全交易权和使用权、对于因为产品质量侵权导致的损失有要求赔偿权和起诉权及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我国的消费者组织主要有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并且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具体包括销售者对其出售的产品的质量担保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害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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