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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怎么进行

2022-11-17 18: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相关组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保护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 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由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提出申请,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法律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进行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通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指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部门、人民政府选定的协会以及企业提出,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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