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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最新的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都有什么以及刑事审理期限的计算标准是多少

诉讼 2019-03-16 18: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④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
    1.5个月:即:1+
    0.5=
    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
    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
    3.5个月,即在第二种情况的基础上延长2个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
    4.5个月:即在第三种情况的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
    5.5个月:即在第四种情况的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
    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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