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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合理吗?

婚姻家庭 2022-11-18 07: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的时候索要青春损失费是不合理的,因为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但是如果双方是因为一方的重大过错离婚的,那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男女关系结束时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不合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的借贷系因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补偿金”等费用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纠葛转化而来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该项费用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男女关系结束时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不合理的,但是男女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并没有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做出规定,所以二人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费用的行为会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不过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男女关系结束时愿意支付上述费用的,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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