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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21年 到底是按一般保证责任处理还是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综合法律 2022-11-18 0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保证期间过了保证人一般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过了保证期间的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保证人的义务主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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