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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责任区别有什么

债权债务 2022-11-18 14: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3、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主要包括:
    1、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2、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3、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法律依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主要包括:
    1、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2、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3、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下列区别:一般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在借款人不能承担时,才由保证人担责;而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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