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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女人不履行做妻子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吗?

离婚 2022-11-18 18: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妻子不履行夫妻义务只有在法定请求赔偿的情形下才有权请求赔偿。具体情形有:一方有重婚行为;一方与他人同居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夫妻性行为不是义务。性行为是出于自愿的行为,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夫妻的义务一般是指不干涉对方学习生活的自由,以及在一方生活困难的时候,抚养对方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夫妻性行为不是义务男女双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性行为须出于自愿,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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