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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品房时承诺赠送杂物间,也签了合同。收房时候却说杂物间无法建设,撤回了赠送。这属于虚假销售吗

合同纠纷 2022-11-19 0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房屋虚假赠与合同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假买卖真赠予且已办理过户的,房产赠与合同有效,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房产买卖,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有效的房产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签订虚假的房屋赠与合同的,该合同无效。一方要返还房屋的所有权给另一方,而另一方也要返还其所得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方;而有过错的当事人还有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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