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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车贷预期了三回担保公司扣了车,我把全款换了担保公司还不给车说是让再交两万违约金。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才能要回车。谢谢我把全款换了担保公司还不给车说是让再交两万违约金。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才能要回车。

房产纠纷 2019-02-15 16: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车贷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按揭款或者没有足额交付等,提前还款要看双方是否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即可。n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过程中易出现违约的问题进行的约定,一般违约行为有不能按时交付约定的标的物、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不能按照约定交付货款等。
    n

  • 一、提前还款需预约  车贷提前还款违约金怎需要预约,可电话申请,一般银行须提前15天左右预约,不同机构有不同规定,具体可针对申贷机构进行相关了解。  第
    二、提前还款需携带好相关材料  汽车贷款提前还款需准备好相关资料,具体包括:身份证(主申请人及车辆所有人);还款卡;暂住证(车辆所有人非上牌地户籍);机动车登记证原件;上月还款账单以及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
    三、填写还贷申请表  待对方通知以后,到申贷机构网点领取申请表进行填写  第
    四、电话通知  待审批通过后,申贷机构会电话通知。
  •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不安抗辩是大陆法上的概念,而二者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在清偿期到来之前,债权人并不享有实际请求履行的权利,因而此时并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履行期限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提前履行,而债权人则无权请求提前履行。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蒙受损失,大陆法系发展出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虑时,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后归于消灭。  依传统民法,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须具备三个条件:
    (1)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2)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3)对方财产的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从构成要件上看,不安抗辩与默示预期违约有较大的相似之处。二者都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未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根据客观情况预见其有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险。同时,在解决双务合同中另一方因为无履行能力、不愿履行等可能给提前履行的一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问题上,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具有相同的机能。  但是,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异而且各有优势,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预期违约在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不安抗辩权则是抗辩权的一种,目的在于对抗请求权,其实质是债务人免除先为给付义务的特殊法律理由。  
    2、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权利主体不同预期违约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4、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不安抗辩依据的原因是他方财产于缔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而判断默示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并不限于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或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情况。因此,判断预期违约所依据的条件更为宽泛。  
    5、过错是否作为构成要件不同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需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系何种原因所致在所不问。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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