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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欠物业费,有为建房可不可以当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合同 2022-11-20 11: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欠物业费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业主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无关。欠费业主也是业主,有资格参加选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建设单位可以当业主委员吗要视具体情况来定。如果建筑工程是建设单位自用的,建设单位可以当业主委员;如果是用来出售的,业主委员必须由业主担任,一般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及其他干事。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当业主委员。如果建筑工程是建设单位自用的,建设单位可以当业主委员;如果是用来出售的,业主委员必须由业主担任,一般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及其他干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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