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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用户不是我而且冬天不在家甚至一整年不在家没人居住,供暖费用谁出!

综合法律 2022-11-20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取暖费欠费补齐一般才会开栓。如果用户或者房屋所有人、用户所在的单位依法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取暖费,否则供热单位可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其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
    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 物业不可以自行收取取暖费。物业公司只有在受供热公司委托的情况下才可代为收取取暖费,并且不得自行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法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由供热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接受委托代收取暖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法定的供暖违约金通常都是一次性收取。用户逾期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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