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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设道路征用田地,刚好用到我们家的田,我们与邻居协商,互相交换田地,我们的一小块地变成他们的,这样就相当于他们的土地用于道路建设,政府把补贴给他们,这些都是经过协议签署的,而原来属于他们的那块地现在就是我们的了,我们在此建了房子,如今6年已经过去,他们早就收到补贴,但是突然来找我们说我们用他们的田地建了房子,当初他们同意交换的前提是用于道路建设,他们想要我们做出赔偿或者归还土地,但是房子已经建成,归还是不可能, 我想请问,既然协议书已经签署土地交换,我们建房子理亏吗?他们要告我们胜算发吗我们与邻居协商,既然协议书已经签署土地交换,我们建房子理亏吗?他们要告我们胜算发吗

综合法律 2019-01-17 19: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国家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是需要进行补贴和补偿的,具体的补贴标准各地不同,建议可以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了解。
  •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性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等等因素决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 土地如果已经超过了使用期限是要归还给国家或者集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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