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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不合格,打什么电话举报?

产品质量 2022-11-21 10: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食品安全问题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食品卫生问题可以到当地食品卫生监督局举报或者工商局举报投诉。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 食品不卫生,消费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投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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