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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哥哥因公外出,发生了交通事故身亡。目前他们单位解释说,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只能就高赔偿一项。不能分别赔偿。发生了交通事故身亡。目前他们单位解释说,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只能就高赔偿一项。

交通事故 2019-01-25 13: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事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呢?
    一、医疗费(治疗费):指受害人实际治疗支出和再次治疗支出的总和。需要提供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用药明细等相关治疗证明。
    二、误工费:指受害人误工期间固定工资额度或实际减少的收入。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住院证明,疗养期限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减少收入证明等证明材料。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每日实际工资(月工资需要÷
    21.75天)×误工天数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可以提供收入证明的:近三年平均年收入÷12月÷
    21.75天×误工天数(但最高不能超过3倍上一年度行业工资标准)
    3、受害人不能举证收入:受诉法院地或受害人户籍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户籍地或受诉地不同标准,标准以高的计算)
    4、受害人属于农民无业人员:可以受害人户籍地或受诉地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5、受害人属于城镇无业人员:可以受害人户籍地或受诉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6、受害人属于个体工商户:可以受害人户籍地或受诉地上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或实际减少的收入。需要被护理人提供医疗机构出具住院证明和疗养期限证明。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减少收入证明等证明材料。
    1、护理人员固定收入:可以参照误工收入计算。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但可以提供收入证明的:近三年平均年收入÷12月÷
    21.75天×护理天数(但最高不能超过3倍上一年度行业工资标准)
    四、营养费(后续疗养费):指伤者在治疗及疗养阶段需要一些辅助治疗的费用。正常不超过医疗费的百分三十。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为15元/天)
    六、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总和,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包括。需要提供车票(不必要包车费用排除),机票(国内只能以火车票计算)等证据材料。
    七、其他相关费用:如鉴定费、住宿费、拖车费等,以实际损失为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关于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  当事人,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②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③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λ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④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应当自争议发生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逾期劳动者即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  ⑤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根据《道·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如双方当事人δ申请调解或调解δ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δ履行的,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⑥赔偿项目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λ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交通肇事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既能获得交通肇事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也能获得用人单λ的工伤保险赔偿,即双份赔偿。
  • 关于工伤事故可否双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就浙江省而言,一般遵循等额补偿原则,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  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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