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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五天去医院检查,后背铐脚铐,这种行为正常吗?

综合法律 2022-11-22 0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戴手铐不属于强制措施,只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的一种辅助手段。强制措施只包括有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这五种,其他的行为不属于强制措施。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行政拘留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确认其没有异常的情况下立即收押。有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 戴手铐如果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逮捕的,则属于实施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属于一种辅助手段。刑事强制措施包括的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先行拘留、以及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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