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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3月18日在工地被电锯把右手大拇指剧了一块,病历写的是离断伤,不是关节处,骨头掉了一点点,我也不知道够不够成伤残,自己觉得不好构成伤残,工地单位那时候还没上工伤保险,只能私了,那会说给三个月工资15000,我同意了,现在工地单位又反悔了,不给那么多了,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了

工伤赔偿 2022-11-22 13: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2、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员工治疗完毕或者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判定伤残等级。
    4、待遇审核,员工或者单位根据医院的治疗发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下发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以及伤残补助费用。
    5、如果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有伤残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
  • 受工伤了,先向社会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发生工伤主张权利可以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核算赔偿数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单位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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