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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妈妈离家出走两年多了,渺无音讯,我现在想起诉离婚,法院却不予受理,并说就算受理也不会判处离婚;又说让他我先申请宣告失踪,但是派出所不出具证明,说身份证有活动记录,可我这和她娘家都没她的任何消息!难道她多一辈子,我一辈子不能离婚吗?请问我该怎么做才能离婚?我现在想起诉离婚,法院却不予受理,又说让他我先申请宣告失踪,难道她多一辈子,我一辈子不能离婚吗?

离婚 2019-03-04 21: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什么是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二、宣告自然人失踪须成立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双方约定的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对内是有效的,对外则是无效的,夫妻即使离婚了,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这个道理很简单,防止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比如财产全部给妻子,债务全部由丈夫承担。
    法律也规定:如果一方能举证,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时,则由其个人承担。
  • 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
    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找不到对方,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在财产分配方面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据《婚姻法》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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