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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播放没有版权歌曲的一小个片段,算侵权吗

其他 2022-11-23 09: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者的表演的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等。

  •   歌曲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擅自重新填词,并在公众场合或者节目中商业演出的,可能认定为侵权。使用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在直播中使用的音乐也是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版权的,在直播间演唱后收到打赏的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盈利性质,可能构成侵权的,但是只是播放的,比如在直播打游戏的时候,放点音乐,则不属于侵权。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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