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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要修路,廉租房可以拆迁吗,如果可以应该怎样补偿?

拆迁补偿 2019-02-26 04: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国家对拆迁住宅没有有具体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进行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房屋租赁期间,因政府规划拆迁,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出租人对承租人不承担任何补偿;如果租赁合同没有到期,拆迁单位要对房屋产权人及承租人进行补偿,补偿后租赁合同自动解除,由承租人另租他房。因为征收拆迁是国家政策,并非出租人原因造成,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目前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57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同时,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区、县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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