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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但是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工程量作了很大调整,又由于品牌的甲方更改,设备单价又增加了几倍。此合同结算若按时发生按时结算还算合理,甲方按照部分签证给预调整,另一部分还坚持用总价合同结算,造成结算报完快一年了,也没审出结果,应该怎么办?

招标投标 2022-11-23 14: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是不可以调整价格的。但是如果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予以变更;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变更价格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调整价格,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调整。比如工程承发包合同中设计有重大变更,可以调整合同价格,或者业主增减工程量,也可以调整,其余情形,一经约定,价格固定。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一般指的是以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的结算方式。合同的结算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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