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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资6000/月,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还有近6个月的工资明细表与对方调解中,对方一口咬定要缴税证明,才赔偿,怎么办? 个人所得税可以补办吗?需要哪些资料?。 谢谢交通事故,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才赔偿,个人所得税可以补办吗?需要哪些资料?

交通事故 2019-05-20 06: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具有一定收入水平以上的人实行的一种税收调节政策,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一种具有保障性的长期储金。  国家规定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体现了政府对个人自住其力解决住房问题的鼓励和扶持,在客观上提高了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经济能力,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一致的。
  • 所谓的工资薪金税收筹划的“削山头”法,是指将个人的工资进行分期平均摊销,以此来节省个人所得税。——对于一般的小职员没必要如此,这主要是针对高工资管理人员进行的。
    如:
    1、将生产旺季的较高工资与生产淡季的较低工资进行均匀分摊,使其各月工资适用较低档次的税率,从而降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
    2、多用于年终奖的发放;
    3、通过福利手段减少名义工资的发放。
  •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两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但如果属于补发工资的情形,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分解到所属月份代扣个税。

      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第101号)
      
    一、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
      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11〕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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