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²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²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30.0cm2以上。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²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以上。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cm²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
4.0cm以上。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