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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处罚决定书丢了该怎么办你好

交通事故赔偿 2022-11-24 1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处罚决定书丢了的处理措施为:机动车驾驶人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材料去违章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处理违章即可,车辆管理所会出具处罚决定书然后携带决定书去银行缴纳罚款即可。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对交通违法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六十日之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到当地交警支队法控处复议科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处罚决定书丢了,当事人可以询问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然后去其告知的地点交罚款;如果当事人知道交罚款的银行或方式的,则可以直接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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