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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房屋产权 2022-11-24 17: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要具备的条件为: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数个债权人都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经起诉。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数个债权人都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经起诉。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包括: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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