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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楼道被业主占用了,物业制止无效。对占用的业主有什么措施吗

业主维权 2022-11-24 1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业主不可以随意占用公共楼道。公共楼道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有关规定,业主不违反规定占用公共楼道,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要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业主占了公共区域,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个别业主拒绝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业主小区内违章搭建物业有权制止。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的行为,物业应当制止,发出整改通知,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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